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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林村发现《晋江县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社章》

时间:2020/12/5 13:48:51来源:龙湖镇侨史馆
字号:1136

2019年7月间,檀林村“书投楼”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 《晋江县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社章》 一册。该书刊印于1940年,32开竖版,8码,铅版印刷,除纸张显旧之外,品相完好。该书详实地记载了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的组织缘起、工作计划及社员名单,再现了80年前一段尘封的历史。这一份珍贵的实物资料堪称孤本。

一、风俗改良互助社成立的时代背景

20世纪30年代初期,世界经济不景气,南洋各地商贸形势低迷,地方外货充斥,农村经济破产,物价飞涨。其时,闽南侨乡奢侈之风盛行,晋江尤甚;晋江区域内,晋南尤甚;晋南区域内,龙湖尤。“每逢婚丧喜庆,无不极力铺张,以博旁人之赞美为荣。富者挥霍创于先,贫者勉强逐于后。”据落陀先生 《泉南杂录》 载:“……乡土人情略有差异,而竞尚奢侈,大体相似,北部(钱江、衙口、南吴、三乡许四族)比南部(公益社、十一都、英林、寮内四区)尤为厉害。盖北部比南部富庶。每逢婚嫁,男家办盘礼品,动辄三四十担;女家妆奁,亦足一二十担。余如三日煎粿,大都十担起码。而生男育女的糖豆、油饭、送庚、周岁煎粿,以及各项应酬礼品,数字亦均甚惊人。”

此种陋习,乡人虽受害,“但乏相当之组织,势孤力微”。

早在1934年夏,晋南地区就曾组织成立“衙金深风俗改良会”,范围包括现在的龙湖、金井、深沪、英林四镇。该组织发轫于金井,是年9月8日在毓英学校礼堂举行成立大会,通过章程,11人为主委,其中有龙湖籍吴修己、吴天德(南吴)、施硕谋(前港)、许志猛(石龟);候补执委5人,监委3人,候补监委1人。成立之后,响应者200余乡,人数足10万。1935年农历正月初六,该会召开第二届各乡代表大会,通过设立施、吴、许分会,三个分会的主要负责人皆为龙湖籍人士。只可惜该会因经费、人员及其他原因,只存续一年左右的时间便停止活动。

二、基于风俗改良、救贫济弱愿景的立会理念

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由许经韭、许自基、许自桌、许书申、许书交倡议组织。经4个多月的筹备,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农历二月廿八在檀林村许氏大宗祠召开成立大会,并推选第一届职员。准予加入该社的社员计70多人,包括70余户,对象都是有资产之青年及商人,以归侨为多。登高一呼,众心响应,“可见在恶风陋俗之下,挣扎之艰,亟待改革,如望云霓”。简章中“组织” 记载了该社顺应民心的创新之举。

简章中“总纲” 第二条载:“本社以联络一般纯粹青年及归侨之情感起见,借以此了革本乡之一切文化事业,并从事改良地方不良风俗,共趋俭朴为宗旨。”在 “缘起” 一节,也载有创社宗旨的文字如“以发挥互助之精神,救贫济弱,从事革除乡中之恶习”。

在简章中“工作计划” 中,则能发现该社的三大主旨,即革除奢靡、优恤贫穷和设立文化场馆。革除奢靡方面,包括婚丧喜庆活动中的“革除社员间对丧事之挥霍”“对婚事之改革……公订取缔一切不合法之奢侈费,如设宴及担盘等”“取缔社员对胜迹日及普度之演戏及设筵”三类。举措如下:“先由社置各种丧事要用之丧仪(为五色幡、红白彩牌、大鼓、棺罩等计二十余件,对丧事之要用物,真是无所不备也)”“先由社置花轿及关于社员对婚事要用之礼物,以节省社员每谓之开支”。针对“胜迹日”及“普度”活动的铺张浪费,该社创设图书馆及体育场,以先进文化取代乡民的传统陋习。从三年工作计划中,可以窥见该社的工作富有针对性、计划性。

三、职员组成及其他信息

该社理(监)事会19名成员中,菲律宾华侨(华人)一名(即许经韭,任理事兼财政股股长,菲蜂雅丝兰省华侨抗敌分会主席),占全部理(监)事会成员的5%;侨商6名,商人8名,两种成分在全部理(监)事会成员中占比高达74%;理事长则由毕业于晋江私立培元中学,曾服务于养蒙(檀声小学前身)等教职员三年的檀林街市政会副主席许自卓担任。

檀林村是闽南著名侨乡,有“银檀林”之美誉。20世纪30年代,檀林旅菲乡贤许友超以菲律宾中华商会理事长身份出任厦门市首任市长,许经撇任菲律宾华侨善举公所理事长,还有众多的乡贤活跃于菲华社会。此时的檀林村作为晋南侨乡的代表,组织成立了“风俗改良互助社”,具有示范性的意义。

针对立会宗旨及工作内容,该社理事会之下设立6个工作机构,即宣传股、总务股、稽核股、文化股、文书股、风俗改良股。《章程》 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股职权,其中风俗改良股的职权为:“凡本社之社员,对于婚丧与喜庆有庞大之花费,及其他有碍奢侈行动之开销,均绝对禁止。应遵照本社所规定之社章,然后按部就班,推进于全乡及整个社会。”此条规定,体现了“以本社社员先为倡导,然后按部就班,推进于全乡及整个社会”的方法和步骤。

只可惜篇幅有限,未能为我们披露更多有关“风俗改良互助社”的工作细节及社会效益。然而,对于至今尚存于晋闽南一带的婚丧喜庆铺张陋习,它所揭示的这一段历史,还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附:

晋江县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社章

本社概况

缘起

溯自抗战以还,物价之昂贵已达极点,乡人奢侈之瑶俗有加无已。每逢婚丧喜庆,无不极力铺张,以博旁人之赞美为荣。富者挥霍创于先,贫者勉强逐于后。好胜之心人皆有之,无如货价之胜贵,日入已不供出,各人肩上之衣食重担已觉吃力,何堪再为奢侈,以添负担?此种利害,乡人虽有感觉,但乏相当之组织,势孤力微。觉悟有心,改革无务;富者不肯揭橥为乐人之模范,贫者又恐为罪魁,勉力应付,以致长此因循。坐观乡人之日蹙,殊为非是。同人等有见及此,爰特由许经韭、许自基、许自桌、许书申、许书交倡组晋江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以发挥互助之精神,救贫济弱,从事革除乡中之恶习。无论贫贱富贵,如能遵守本社婚丧之规约,皆可志愿加入本社为社员。先从社员提倡入手,则推进于整个社会,务使贫富免受其牵连。由小及大,由近及远,转移风气,创新生活,其对国计民生未始不无小补焉。

工作计划

本社以事关将来乡中之福利,特定订社员陋习三年消灭计划大纲。第一年为革除社员间对丧事之挥霍,先由社置各种丧事要用之丧仪(为五色幡、红白彩牌、大鼓、棺罩等计二十余件,对丧事之要用物,真是无所不备也),如此则可减轻社员之负担。并定社员之优恤办法,以示优恤,而救济贫穷之乡民及本社之社员(对丧事并禁止设宴演戏等)。第二年为对婚事之改革,先由社置花轿及关于社员对婚事要用之礼物,以节省社员无谓之开支(并由社公订取缔一切不合法之奢侈费,如设宴及担盘等。关于此项办法,当另定之),以本社社员先为倡导,然后按部就班,推进于全乡及整个社会。第三年为取缔社员对胜迹日及普度之演戏及设筵,并积极振兴乡中之文化,如设立社员业余图书馆及体育场,以为社员正当之消遣。

组织

本社经四月余之筹备,卒于民国廿九年古历二月廿八日,假许氏大宗开成立大会并推选第一届之职员(列表附下)。准予加入本社者计七十余人,包括七十余户,皆为有资产之青年及商人、归侨为多。申请参加之踊跃,为历来未有之现象也。可见在恶风陋俗之下,挣礼之艰,亟待改革,如望云霓。是以本社登高一呼,而众心响应焉。

晋江县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简章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晋江檀林国民风俗改良互助社。

第二条  本社以联络一般纯粹青年及归侨之情感起见,借以此了革本乡之一切文化事业,并从事改良地方不良风俗,共趋俭朴为宗旨。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晋江第三区檀林街。

第四条  本社以户为单位,如该户平日不作越轨行动,并从事实产者,得派该户青年一人参加本社组织之。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  如愿意加入本社为社员者,须始终拥护本社之社章,服从本社之决议案。

第六条  如欲申请加入本社者,须经本社社员之介绍,并经社员大会决议通过后,即正式宣誓入社为社员。

第七条  入社之社员如有不法行为,借生枝节,妨碍治安者,情节轻者以记过惩戒之;情节严重者,以开除社籍论处。

第八条  入社之社员可得本社各种优恤(优恤办法另订之)。

第九条  凡加入本社之社员,均有选举权、被选权、建议权、复决权。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由社员大会选举理事十四人,候补理事四人、监事四人、候补监事四人。

第十一条  理事中推出常务理事二人,以下分设各股长,即以理事会选任之股员若干,由社员兼之。

1.宣传股:正副股长各一人,股员若干。

2.总务股:正副股长各一人,股员若干。

3.稽核股:正副股长各一人,股员若干。

4.文化股:正副股长各一人,股员若干。

5.文书股:正副股长各一人,股员若干。

6.风俗改良股:正副股长各一人,股员若干。

第十二条  由常务理事互推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处理社中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中互推主任监事一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斟酌创设分支社。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五条  本社以社员大会为最高机关大会时,社员得提议、决议,并选举理监事;闭会时,权能则属于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监事以二年为任期,满连选可得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常住社中,主持一切社务,支配各股工作,以应付各项事宜。

第十八条  各股职权如左:

1.宣传股:掌理印刷、出版、讲演等事宜。

2.总务股:掌理社中会计、财政及布置等事宜。

3.稽核股:掌理稽核社员入社之资格。

4.文化股:掌理本乡教育之兴革事宜。及设立社员图书馆、社员体育场,以为乡民之业余正当消遣娱乐。

5.文书股:办理往来之文件及对外之阅文告。

6.风俗改良股:凡本社之社员,对于婚丧与喜庆有庞大之花费,及其他有奢侈行动之开销,均绝对禁止。应遵照本社所规定之社章,然后按部就班,推进于全乡及整个社会。

(本社创设各种简单朴素之婚丧礼仪,以本社社员先为提倡。)

第十九条  监事会代表社员负责审理、审查理事会之议决案,而监事会之决议,应由理事会公布之。

第五章  会期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四月举行一次,由理事会择定召集,社员过半数始生效力,提议案件、选举理事、结束进支款项、公布经过情形。

第廿一条  理事会两月开会一次,常理会逐月开会一次,理监联席会每三月开会一次,皆由常理召集之。

第廿二条  社员中如发生特别事告改,应向常理会报告;若认为必要,则由常理会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章  经费

第廿三条  凡欲加入本社为社员者,分甲乙两种;甲种为华侨,在厝加入者,须缴纳入社金五十元,常年捐五元。

 (在南洋各埠加入者由各分支社另订之。)

乙种指在乡之乡民,须缴纳入社金二十五元,常年捐二元,穷寒者免收。

第七章  奖罚

第廿四条  凡努力工作、振兴社务、遵守约法、爱护规章等,则由本社理事会论功褒奖。

第廿五条  社员中若有破坏规章、违背约法、废弛社务、阻碍进行等,应由理监事会议论罪奖罚,但须监事会之通过,方得执行,以昭慎重。

第八章  附则

第廿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属事宜,得由社员大会提出修改。华侨通过后,并付职权给予本社,才有实施之必要。

第廿七条  以上各章条款由社员大会通过后,于三十年二月廿五日正式施行,并呈报晋江县党部暨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备案。

经宣誓入社之社员列下(第一期)

许经韭 许书交 许自基 许经赞 许经仅 许书宾 许书枪 许申智 许书进 许书申 许经铜 许书旭 许自起 许经魁 许书柿 许书太 许自字 

许自鉴 刘贤等 许金榜 许自树 许自节 许自烈 许经忠 许书周 许经歪 许经贤 许经电 许自凤 许自讫 许自盘 许自欢 许经锦 许自扣 

许经谈 许书扶 许书裕 许自卓 庄友成 许文柄 许百卿 许书转 许书福 许书造 许承业 许书集 许玉泉 许书对 许志互 施教盾 施至辉 

施学清 施天增 陈格水 杨位湖 刘与返 许自晃 许书巷 许仁祥 许书炮 许书拱 许自捷 许自讫

未宣誓准入社者列下(第二期)

许经烟 郑永清 许书执 许文芳 许书池 许经论 许书投 许书三 许经营 许书轩 许自六 许自五 许自品 许经教

(吴谨程、洪国泰 供稿)